權志龍太陽藝名早被公司註冊 如離開YG就無法使用

韓國YG娛樂公司今天被爆料已經對BIGBANG成員G-DRAGON(本名權志龍)和太陽(本名東永裴)的藝名註冊了商標權,這意味著兩人離開YG娛樂公司就無法繼續使用原本的藝名進行活動。

據媒體爆料,YG娛樂公司在BIGBANG出道三年前的2003年就對韓文和英文的G-DRAGON註冊了商標權,2015年又在美國註冊了G-DRAGON的商標權。BIGBANG另一名核心成員太陽的藝名因為是固有名詞而無法被註冊商標權,但YG娛樂公司也已對太陽的英文發音TAEYANG完成了商標權註冊。G-DRAGON與太陽自出道以來就一直以藝名進行活動,藝名對兩個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YG公司對兩人藝名完成商標權註冊意味著兩人離開YG娛樂公司就無法繼續使用該藝名進行活動。

韓國一名證券分析師表示,BIGBANG其他成員近年來陸續捲入了各種醜聞,而G-DRAGON與太陽作為沒有醜聞的核心成員,兩人的演唱會觀眾人數加起來足以媲美BIGBANG演唱會的觀眾人數,因此在與BIGBANG成員們的協議到期後只與G-DRAGON和太陽續約對現在的YG娛樂公司而言是相當具有誘惑力的方案,而站在G-DRAGON與太陽的角度,如果BIGBANG不能以完整體的形式與YG續約,個人活動將是必然選擇,這種情況下與YG公司續約,確保能夠繼續使用藝名對兩人而言將是最佳選擇。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