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武智/高雄報導】由志願團體和環保組織等不同團體組成的食物銀行,希望將愛心物資送到需要幫助者的手中,高雄市議會於今(17)日舉辦「高雄市食物銀行自治條例制定草案」公聽會,由黃柏霖議員主持、陳麗珍議員出席,期待透過高雄市法規的制定,讓食物銀行的運作更為確實及具效率。
黃柏霖議員表示,希望透過食物銀行這樣的機制,能夠將資源更有效的利用,提供給需要的人,高雄可以參考臺中設立臺中市食物銀行自治條例,從實務上及法規可行性進一步討論。
陳麗珍議員表示,包括物資分配時常見的困難、弱勢族群接受資源過程的不易,以及現代社會對物資需求的改變。希望透過更多討論與建議,讓機制更完善。
社會局表示,食物銀行是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是除現金補助外,辦理實務給付,以滿足特定族群或邊緣戶的生活需求,而未來隨著社會救助法修法,預計將增訂專章規範實務給付。另高雄市食物銀行由高雄市慈善聯盟總會及社福慈善總會分別負責全市弱勢戶服務,而現階段主要困難為物資募集不易及需求多樣化。再者,相關服務個案均建檔管理,但基於個資法規社會局不會主動提供名冊,而以個案轉介機制為主。
法制局表示,現行執行食物銀行未涉及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與義務,因此是否需上升至自治條例法規層級仍有討論空間。此外,針對第2條主管機關的規範,法制局建議將第13至15條涉及各局處業務分工整併於第二條,以明確社會局為主管機關,其餘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第9條提及社會局提供受助住戶名單予民間團體運用一事,涉及個資保護法,須更詳細討論其合宜性。
國立中山大學政治經濟學系副教授兼代理系主任王俊傑則認為,捐贈者捐出之物品,食物銀行難以驗證其安全性,而中央相關法規遲未落實原因之一便是權責歸屬與安全把關。目前高雄市等地多個團體推動食物銀行,建議設立跨平臺資訊整合系統,協助各單位即時瞭解現有資源分布、受贈需求及物流狀況,以達最佳資源配置並落實社會救助效益。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人力與知識管理研究所劉廷揚教授兼所長表示,制定自治條例應避免限制民間自發公益行為。針對草案內容指出第4條僅將社會局或公益性社團設立之實體食物銀行納入規範,對於線上食物銀行及非正式組織之認定產生疑問;第9條允許民間團體設置,但未明確定義團體是否須立案。
義守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楊東震則建議市府積極收集國內外食物銀行良好範例,以建立可行且具規模效益的剩餘食物再利用機制,並採取適當保存及分配方式以確保衛生安全。
國立屏東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副教授李銘義表示,建議由社會局和法制局草擬市府版本之對案,草案第4條社會局自行設置或委託公益性社團法人….設置實體實物銀行,自行設置應刪除,第6條民間團體得自行設置實體食物銀行…..,應將民間團體改成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第13條衛生局…協助實體食物銀行辦理….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檢驗,檢驗兩字可修正。
智圓法律事務所律師張宗隆表示,草案內應將食物銀行改名為實物銀行,第3條增列「實體食物銀行」定義,以區隔實體倉儲運作型態與線上虛擬食物銀行。第9條涉及民間團體自設實體食物銀行,與第3、4條規範意旨產生衝突,且公益勸募條例對募集資格有嚴格限制,建議該條應予以刪除或修正。第12條則建議將公益勸募條例移至開頭作為中央法規依據,以強化法規結構。針對第17條,認為現行規定涉及公用徵收概念,適用災害防救法而非僅以民間捐贈品處理,補償機制及其合法性存疑,建議全數刪除。
高雄市慈善團體聯合總會執行長劉雅玲表示,近來部分據點有物資短缺現象,期待政府以政策鼓勵民間捐贈,增加來源。食物銀行運作須仰賴完善倉儲空間,目前高雄市倉儲面積有限,期望政府能夠提供閒置空間作為實物銀行基礎設施,再者,人力不足,希望可取得社會勞動者的人力。另期待自治條例修正應考量系統性整合、獎勵機制設計及避免劣幣驅逐良幣等問題,使高雄地區的食物銀行發展更具成效與永續性。
黃柏霖議員總結,從企業社會責任及ESG發展的角度出發,認為可用資源應被有效媒合給需要的人,避免資源浪費。也需建立多元管道的捐贈提供給需要的人,而政府成為一個推動的平台,有助於養成捐贈習慣。而自治條例的制定旨在如何將資源進行更有效地提供與管理。

高雄市議會於今(17)日舉辦「高雄市食物銀行自治條例制定草案」公聽會。(記者翻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