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屢有民眾反映,在網路購買手工犬、貓食品,取貨後發現產品僅用透明夾鏈袋包裝,沒有任何標示,不確定該產品之有效日期而不敢餵食毛小孩,不禁要問網路販賣寵物食品有法可管嗎?高雄市動物保護處表示,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含自產自售),不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或營業額多寡,均應符合動物保護法規定,民眾可
透過「行政院農委會寵物食品申報網」查詢,有效掌握寵物食品業者及其產品資料。
動保處葉坤松處長強調,寵物食品業者應確實遵循「動物保護法」,承擔產品之衛生安全責任,並辦理申報及標示,以保障寵物之健康及飼主之權益;至於飼主為寵物選購寵物食品時,應選購包裝完整且標示及來源清楚的產品,拆封後應妥善保存並應儘速食用完畢,以免產品變質。動保處稽查時發現,主要原料、添加物標示「肉類」、「穀物」、「蔬菜」,有效日期標示年月未再說明實際有效日,或適用寵物種類以犬、貓圖示代替等等,都是不合規定,動保處均會行文業者告知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善將依法罰鍰。動保處提醒:寵物食品未申報或違反「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相關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3千至1萬5千元罰鍰。「逾有效日期」、「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使人產生誤解」,處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染有病原微生物或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處新台幣5萬至25萬元罰鍰,請相關業者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此外,寵物食品並不是動物用藥品,不得宣稱療效,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者,均視為廣告。違者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新台幣20萬至100萬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