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思慈高雄報導)高雄市新興區錦英診所疑似有非醫師執行相關檢查與說明病情,衛生局本局業於9月5日及6日派員至該診所稽查,查察發現涉有非醫師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容留非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及護理人員未依法執業登記等違法事項,本局將依據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移送地檢署偵辦。

高雄市新興區錦英診所疑似有非醫師執行相關檢查與說明病情,衛生局派員至該診所稽查。(記者翻攝)
衛生局指出,依據醫師法第28-4條規定:「聘僱或容留違反第28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及醫療法第57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違者依同法第108條第5款規定:「容留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因涉案診所多次違規,本局將依規定處以停業一年處分。

